平顶山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顶山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降低资金成本、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 、票据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体制与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的资金管理体制,争取“量入为出,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如向投资的独资 、控股企业提供借款,必须例行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经校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 、对外捐赠、 借出款、 利润分配等资金支出由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后,由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决策审批事项以外的资金支出由总经理审批。大额资金指5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后,由总经理审批,其他的日常资金支出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五千元,现金收入及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须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八条 公司办理资金收付款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有财务部长保管。
第十条 各项费用的报销流程
1 日常费用:经办人填写报销(或借款单)并签名→财务部出纳对原始凭证审核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报销依据及具体标准遵照公司相关规定。
2聘用人员工资:办公室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工资发放表→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出纳根据工资单发放工资。
3税费上交支出: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正确计算并交纳当期应交税费。
4固定资产支出:经办人填写资金申请单并签名→财务部出纳对原始凭证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
5 对外投资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支出:经办人填写资金申请单并签名→财务部出纳对原始凭证审核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审批→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
6利润分配:按董事会审批的利润分配方案,经办人填写资金申请单并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董事长签批→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
第十一条 会计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 、权限、 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 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支付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按规定开立账户、 办理存款、 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符合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现金出纳人员每日进行一次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报财务部部长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通过网上交易、 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须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一)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二) 财务部部长每月月底必须对交易和支付行为进行审核。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
第十七条 公司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账、注销等应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公司工作人员领用空白转账支票必须办理借款手续,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薄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第十八条 公司票据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因填写错误而造成作废的支票,需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 不得签发空头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十条 遗失票据要及时与银行和收款人取得联系,防范丢失支票被冒领,并向财务部长汇报,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备查薄对收到的汇票进行管理,收到的汇票进行贴现、背书转让、到期结算、退票时,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在备查薄中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长要定期检查公司收到的汇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改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定期对资金安全进行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之间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未按资金支出程序的规定和未经审批人员批准办理资金支出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并承担挪用资金的直接或连带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授权审批人未按规定在审批权限内审批资金支出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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